一、接受委托。委托人必须向拍卖行提供合法的物品、财物来源证明原件和财产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。以单位委托拍卖的财、物必须提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、营业执照、产权转让申报审批表、资产评估报告、合法的产权证明给拍卖行进行资料审查。
二、拍卖行审查资料合格后,进行实地察看标的,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。其内容包括:1、标的名称;2、标的规格、数量、状况、存放地(座落地);3、确定拍卖的保留价;4、确定拍卖日期和拍卖地点;5、佣金的收取比例及违约责任和标的的交付日期等。
三、对外发布拍卖公告。即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制作拍卖规则和标的情况说明,以登报的形式对外发布拍卖信息(按《拍卖法》的规定公告日期为7日)。
四、办理竞买人报名登记手续和收取保证金。
五、如期举行行拍卖会。
六、收取所拍卖标的物价款和佣金。
七、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产权交割证明书。
八、标的物的移交。
九、支付委托方标的物拍卖款项。